一、 所需文件
1. 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公证认证原件及中文译件4份(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 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其中香港公司同时提交注册登记证、商业登记证公证认证原件)(部分地区需另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
2. 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1份(证明内有信用良好或无不良记录字样)及中文译件1份
3.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护照复印件及中文译件5份、首席代表及代表的照片各三张、首席代表的18岁起工作简历;(注:如首代和代表为中国人需另提供 派遣函)
4. 租期在一年以上的办事场所的租赁协议、房产证明复印件3份
5.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驻在地点、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我方协助制作)
6.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命书(我方协助制作)
二、办理流程
市工商局办代表处注册证→出入境管理处备案→刻章→技术监督局办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
三 、所需时间 20—25工作天
代表处全称为外国企业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业务代表工作职责
1、 完成所辖地区的促销推广目标;
2、 负责所辖区域终端管理;
3、 协助经销商进行渠道分销覆盖;
4、 协助经销商制定进货计划;
5、 维持价格秩序,控制货物流量、流向;
6、 对公司促销品进行控制管理;
7、 及时反馈商务信息;
8、 监控广告计划的实施;
9、 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报请,并提出解决或改进措施。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经济活动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