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服务 > 注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注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编者:admin  日期:2021-06-15  浏览:18603 次 字体大小 打印页面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

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及相关配套服务:
大量1-2年以上香港公司出售,香港律师公证,香港审计报告,香港资信证明等。现成融资租赁公司转让。
    ■ 一,外资租赁公司申请条件:

    ■ 一、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 (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四、设立中外合资的,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申请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 六、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 七、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许可程序一、设立外商投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


二、设立外商投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 (二)上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 (三)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承诺时间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香港环宇秘书所提供注册香港公司、会计税务等相关服务。
©1995-2015香港环宇会计秘书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联系环宇客服 关闭
  » 香港总部 在线咨询
  » 金中环 在线咨询
  » 中深花园2 在线咨询
  » 华联大厦 在线咨询
  » 国贸大厦 在线咨询
  » 田厦国际 在线咨询
  » 北京国际 在线咨询
  » 北京长安驿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