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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法的政治尘埃

12月8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囚犯是否拥有投票权一案以两名服刑人员胜诉告终,本案受理法官张举能在判词中援引《基本法》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认 为,现行的《立法会条例》、《区议会条例》、及《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中订立的“所有正因服刑而受监禁的人,均丧失在选举中投票之资格”,因抵触《基本法》 而有违宪之虞,故高等法院认为选举管理委员会有责任为囚犯或被羁押者提供投票渠道,以示落实人权。

事实上在港英政府时代的1953年,当时 的《市政局条例》已规定禁止刑期半年以上的囚犯投票,此例一直延续到1992年港英政府才检讨该政策,但最终不了了之。其后的1995年立法局选举,有议 员提出修法建议,不过在港英政府的强大反对压力之下破产。香港主权移交后,特区政府订立《立法会条例》时,干脆直接砍掉6个月刑期以下服刑人员可投票的条 文,所以在几十年来以行政命令为主旨的法例引导下,服刑人员的政治权利始终得不到有效保障,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判决的特殊意义才显得更加突出。

由 此,两天后的12月10日,香港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李国能的一场公开讲话所指出的问题就更能令人深思。李国能引述官方统计数据透露,近年来申请司法覆核数 字逐年上升,去年提交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司法覆核申请达143宗,较2001年有统计以来增加23%。他认为,政府及相关人士应以建设性和正面的态度,看 待司法覆核案件增加的现象。

事实上,以囚犯是否拥有投票权一案来看,李国能大法官的言论可以视为对香港市民越来越习惯于依赖司法覆核来纠正 行政滥权,进而伸张社会公义的趋势,表达一位资深法官的忧虑。这也能从一个侧面解释了学界近年来孜孜以求探索”法官治港”现象为何高烧不退的原因。但是, 为什么港人会那么依赖司法覆核寻求正义的伸张呢?

司法覆核在香港社会中的权重比例日益加大,原因无他,在目前的行政主导下,反体制力量能且 只能利用司法覆核手段才可以推翻行政命令,如此奇怪的局面自然与香港极为特殊的政治制度高度相关。但是政治斗争的思维使得亲政府势力对法官干涉和打击港府 管治权威的做法颇为不满,直到国家副主席习近平早前首度访港时,作出行政、立法、司法三大系统要“相互配合、互相支持”的指示,彻底掀开了两派激辩的帷 幕。

亲政府力量一直坚持认为,法官若不知自我节制,频繁干预政府决策,其实是为反对派“反中乱港”提供了司法武器,香港司法独立或将不保。 但以民主派为代表的意见则直指,特首选举的小圈子特性与立法会功能界别的存在,才是导致司法覆核数量迅速攀升的根源,正因为体制内无法监督政府,面对由 《基本法》强力护航的行政专权强势驱动的政策,明知不合理却苦无反制手段,不找司法机构申诉,要港人如何是好?

其实他们争论的核心还是那个 老话题:双普选,只是借由司法覆核是否侵犯行政权的剖面,作为辩论普选对港府管治权威与效率高下、以及如何理顺行政、立法、司法三者关系的舞台。对此,李 国能大法官的看法是:“法庭的角色并非决策者,不能就政治、社会及经济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法庭只是以相关宪法、法例及适用的普通法原则,厘定合法与否。任 何政治、社会或经济问题,都只能经政治过程谋求适当的解决办法。”这或许也是一个最不坏的答案吧。

本文刊于2008年12月15日《纵横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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